5月6日,县法院溪口法庭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依法责令案件当事人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这是自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以来,县法院溪口法庭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年3月9日,县法院溪口法庭对原告程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受理立案。承办法官审理时发现,原、被告之子存在残疾情形,双方均要求对方抚养儿子,原、被告显然怠于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未能依法履行家庭监护职责。为此,承办法官庭前组织原、被告双方及亲属进行家庭教育,告知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应承担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抚养义务不仅是抚养费的支出,更包含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法治教育、亲子关系教育、预防犯罪和不良行为矫治教育等多方面的内容。
在承办法官释法说理及双方亲属的劝解下,原、被告双方自愿和好并签署调解协议,承诺今后互敬互爱,关爱孩子。最后,承办法官依法向原、被告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二人自指导令发出之日起,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主动承担孩子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履行监护之责,尤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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