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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三设区市任免80余名领导干部,涉多个

来源:溪口 时间:2023/4/9

近日,抚州市、景德镇市、宜春市任免一批领导干部,具体如下:

景德镇市

经景德镇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李华喜同志任景德镇市工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景德镇市工业管理办公室主任,免去其景德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事会主席职务;

郝世宽同志任景德镇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主任,免去其景德镇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景德镇市铁路建设办公室主任职务;

洪国强同志任景德镇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免去其景德镇市财政局副局长职务;

刘文平同志任景德镇市高岭瑶里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黄君建同志任景德镇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

吴飞同志任景德镇市政府副秘书长;

程念革同志任景德镇市政府副秘书长,免去其景德镇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钟健同志任景德镇市公安局副局长;

童勇同志任景德镇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支队长(试用期一年);

江期军同志任景德镇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支队长;

汪跃群同志任景德镇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支队支队长;

张华勐同志任景德镇市公安局城市警察支队支队长(试用期一年);

余时久同志任景德镇市财政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徐和平同志任景德镇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张建同志任景德镇市瓷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施云峰同志任景德镇市扶贫办公室副主任;

吴巍同志任景德镇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副主任,免去其景德镇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郑武敏同志任景德镇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段铖松同志任景德镇市浯溪口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郑皓同志任景德镇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郑新平同志任景德镇市财会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副校长(试用期一年);

余钢成同志任医院院长,免去其景德镇市妇幼保健院院长职务;

刘芩同志任医院院长(试用期一年);

秦永斌同医院院长,免去其医院院长职务;

周毅同志任景德镇市妇幼保健院院长(试用期一年);

蒋宗华同志任医院院长(试用期一年);

江霞同志任景德镇市陶瓷工业设计研究院副院长(试用期一年);

曹晓泉同志任乐平中学校长(试用期一年);

陈志华同志任景德镇市公安局调研员;

陈志群同志任景德镇市司法局调研员;

江华同志任景德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研员;

王其建、徐水生同志任景德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研员;

黄武高同志任景德镇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调研员;

盛建华同志任景德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调研员;

胡薇同志任景德镇市科学技术局副调研员;

丁巍同志任景德镇市交通运输局副调研员;

潘家林同志任景德镇市昌南新区管理委员会副调研员;

曹达生同志任景德镇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副调研员;

熊辉同志任景德镇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副调研员;

免去盛璟晶同志景德镇市高岭瑶里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

免去李雪海同志景德镇市政府副秘书长职务;

免去沈昆同志景德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蔡启彬同志景德镇市公安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王祉武同志医院院长职务;

免去杨峰同志医院院长职务;

免去张将医院院长职务;

免去邹国良同志乐平市洪岩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局长职务;

免去范有光同志景德镇市公安局副调研员职务;

以上涉及机构改革职务调整的人员,其改革前的原任职务自然免除。

抚州市

抚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年5月28日决定任命:

陶雪华(女)为抚州市审计局局长;

唐永文为抚州市统计局局长;

傅志雄为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陈素芳(女)为抚州市民政局局长;

王正坤为抚州市水利局局长。

决定免去:

陶雪华(女)的抚州市统计局局长职务;

魏建平的抚州市审计局局长职务;

傅志雄的抚州市民政局局长职务;

宋有志的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职务;

许萍乡的抚州市水利局局长职务。

抚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年5月28日免去:

黄发高的抚州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抚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年5月28日任命:

刘长峰为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一庭庭长;

黄玲玲(女)为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万燕飞(女)为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余惠娇(女)为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黎璆(女)为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徐丹(女)为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免去:

何英(女)的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葛明的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职务;

章玉奇的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刘长峰的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黄玲玲(女)的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张志平的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万燕飞(女)的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宜春市

宜春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年5月24日决定免去:

康健的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陶宇的市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宜春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年5月24日通过任命:

巢澍望为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监督庭庭长;

许俭为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涂青达为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免去:

吴刚的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李晓政的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胡圣华的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许俭的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巢澍望的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彭前进的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涂青达的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李鹰的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宜春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年5月24日批准任命:

吴子牛为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来源:江西政读

编辑:董文涛

编审:邹艳红

监制:吴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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