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抚州市、景德镇市、宜春市任免一批领导干部,具体如下:
景德镇市
经景德镇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李华喜同志任景德镇市工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景德镇市工业管理办公室主任,免去其景德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事会主席职务;
郝世宽同志任景德镇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主任,免去其景德镇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景德镇市铁路建设办公室主任职务;
洪国强同志任景德镇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免去其景德镇市财政局副局长职务;
刘文平同志任景德镇市高岭瑶里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黄君建同志任景德镇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
吴飞同志任景德镇市政府副秘书长;
程念革同志任景德镇市政府副秘书长,免去其景德镇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钟健同志任景德镇市公安局副局长;
童勇同志任景德镇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支队长(试用期一年);
江期军同志任景德镇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支队长;
汪跃群同志任景德镇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支队支队长;
张华勐同志任景德镇市公安局城市警察支队支队长(试用期一年);
余时久同志任景德镇市财政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徐和平同志任景德镇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张建同志任景德镇市瓷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施云峰同志任景德镇市扶贫办公室副主任;
吴巍同志任景德镇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副主任,免去其景德镇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郑武敏同志任景德镇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段铖松同志任景德镇市浯溪口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郑皓同志任景德镇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郑新平同志任景德镇市财会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副校长(试用期一年);
余钢成同志任医院院长,免去其景德镇市妇幼保健院院长职务;
刘芩同志任医院院长(试用期一年);
秦永斌同医院院长,免去其医院院长职务;
周毅同志任景德镇市妇幼保健院院长(试用期一年);
蒋宗华同志任医院院长(试用期一年);
江霞同志任景德镇市陶瓷工业设计研究院副院长(试用期一年);
曹晓泉同志任乐平中学校长(试用期一年);
陈志华同志任景德镇市公安局调研员;
陈志群同志任景德镇市司法局调研员;
江华同志任景德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研员;
王其建、徐水生同志任景德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研员;
黄武高同志任景德镇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调研员;
盛建华同志任景德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调研员;
胡薇同志任景德镇市科学技术局副调研员;
丁巍同志任景德镇市交通运输局副调研员;
潘家林同志任景德镇市昌南新区管理委员会副调研员;
曹达生同志任景德镇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副调研员;
熊辉同志任景德镇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副调研员;
免去盛璟晶同志景德镇市高岭瑶里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
免去李雪海同志景德镇市政府副秘书长职务;
免去沈昆同志景德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蔡启彬同志景德镇市公安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王祉武同志医院院长职务;
免去杨峰同志医院院长职务;
免去张将医院院长职务;
免去邹国良同志乐平市洪岩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局长职务;
免去范有光同志景德镇市公安局副调研员职务;
以上涉及机构改革职务调整的人员,其改革前的原任职务自然免除。
抚州市
抚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年5月28日决定任命:
陶雪华(女)为抚州市审计局局长;
唐永文为抚州市统计局局长;
傅志雄为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陈素芳(女)为抚州市民政局局长;
王正坤为抚州市水利局局长。
决定免去:
陶雪华(女)的抚州市统计局局长职务;
魏建平的抚州市审计局局长职务;
傅志雄的抚州市民政局局长职务;
宋有志的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职务;
许萍乡的抚州市水利局局长职务。
抚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年5月28日免去:
黄发高的抚州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抚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年5月28日任命:
刘长峰为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一庭庭长;
黄玲玲(女)为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万燕飞(女)为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余惠娇(女)为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黎璆(女)为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徐丹(女)为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免去:
何英(女)的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葛明的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职务;
章玉奇的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刘长峰的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黄玲玲(女)的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张志平的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万燕飞(女)的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宜春市
宜春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年5月24日决定免去:
康健的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陶宇的市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宜春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年5月24日通过任命:
巢澍望为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监督庭庭长;
许俭为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涂青达为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免去:
吴刚的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李晓政的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胡圣华的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许俭的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巢澍望的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彭前进的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涂青达的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李鹰的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宜春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年5月24日批准任命:
吴子牛为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来源:江西政读
编辑:董文涛
编审:邹艳红
监制:吴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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