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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出事故,生产销售商也需担责文明守法平安

来源:溪口 时间:2023/12/12

“出行神器”电动自行车

你一定知道

但你或许不知道

如果开着一辆超标电动车上路

发生事故致人伤亡

生产销售商也要

承担相应的赔偿与责任!

无警示说明,赔偿超25万

年7月1日晚,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宁波市奉化溪口镇浒溪线北往南行驶,车头与行人身体发生碰撞,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徐某2个月前购买的“五星钻豹”两轮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为.2KG,远超《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故认定为机动车。

肇事电动车的质量严重超标,钻豹公司不仅没有作警示说明,反而在说明书中误导消费者该车辆属于非机动车,使得消费者误以为无需取得驾驶证就可以直接上路行驶,上述产品警示说明方面的缺陷明显增加了肇事电动车使用中潜在的危险性。

判决结果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钻豹公司作为肇事电动车的生产商,其生产的电动车存在产品缺陷,且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故钻豹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徐某在行驶中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盲目行驶,并对前方的道路及行人情况注意不足,其自身过错是主要原因。

综上,酌定由钻豹公司承担20%的责任比例,即承担赔偿款.1元。

不符合国标,补偿7万元

年12月25日,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邢台市南和县史召桥路口与吕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一级伤残。

张某认为3年前购买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公司生产的电动车在销售时存在产品警示方面的缺陷,致使自己驾驶该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认定为机动车,该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该公司否定了该车存在产品警示方面的缺陷,认为该车在生产时,国家对该类车辆并未纳入机动车进行管理,属于合法生产。事故发生后,对该车辆的鉴定标准均在生产、销售之后。

判决结果

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认为,该交通事故的产生与公司生产、销售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该电动车在生产销售时国家并未纳入机动车进行管理,但无脚踏骑行装置、整车质量和最高时速均高于当年的国家标准,导致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潜在的危险性增大,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增大,公司应当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通过主办法官耐心释法说理,最终该公司同意对张某给予7万元经济补偿。

如何知道电动车是否合格?

认准2点:

符合新国标标准且获得CCC认证!

新国标标准

CCC认证

交警蜀黍一直明令禁止

超标电动车销售、上路

并对超标电动车违法行为

进行严厉打击

作为生产销售商

应当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

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生产售卖合法合规的产品

作为消费者

在购买相关电动车产品时

一定要仔细核对产品手册上的参数

如果不符合,请勿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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